2015年河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法律类之犯罪构成
- 发布时间:2015-01-12 16:06:10
- 河北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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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在常识部分中,法律常识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而这一部分也令没有什么法律基础的考生非常担心。这里带领走进刑罚中有关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一知识点,希望能够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尚未达到犯罪目的而停止的情形,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些也会影响到量刑。如果犯罪目的达到了,那就属于犯罪既遂了。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比如,甲某欲抢劫运钞车而进行踩点,就属于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点:
1.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比如,潜入他人房间准备偷盗。
2.犯罪没有得逞,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比如,入室盗窃没有偷到财物。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入室盗窃没有预料到保险箱根本打不开。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点:
1.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比如,甲要杀死乙,但突然决定不杀了。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比如,甲要杀死乙,但捅伤乙之后,停了下来。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一点不用多解释。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比如,甲要杀死乙,但捅伤乙之后,又把乙送到了医院,结果以得救了。
关于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一知识点,大家需要对这几种形态做好区分,能够做出选择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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