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5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4-07 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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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冀教师[2013]9号)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要求,2015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仍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受理确认材料、认定机构网上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认定范围:
户籍或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关系)在河北省内的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应届毕业生很后一个学期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已取得全国统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学历条件:
1、申请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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