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使用权
- 发布时间:2016-02-19 17:23:32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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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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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人民警察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具体权力:1.采取武装保卫措施。针对对象: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目的:以确保其绝对安全;2.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3.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4.可以使用警械。条件: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5.可以使用武器。条件: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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