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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原物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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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笔试备考:原物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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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历年的政法干警民法的笔试中,经常会出现对于物的分类的相关考点,本文将对其中重要考点原物与孳息进行论述。希望对广大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一、原物和孳息的含义

  这是以两物之间存在的相生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能被使用或收益的物,如母畜、果树、本金、出租的房屋等。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如幼畜、果实、利息、租金等。原物与孳息是相互独立之物,即孳息并不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与孳息是相互对应之物,没有原物也就无所谓孳息。如与人体分离的器官、血液是物,但不是孳息物,因为人只能是主体,不能是物。

  二、孳息的分类

  1.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又称自然孳息,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如植物的果实,动物之奶、幼仔。天然孳息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与原物在物理上是彼此分离的。此外,作为出产物的天然孳息,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与无机物的出产物,前者如植物的果实、动物的仔等,后者如矿物、砂石等。应注意的是,埋藏物,是始终独立于埋藏该物的物,不是孳息。

  2.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原物依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例如,存款所生利息、房屋所生租金、股权所生股利以及彩票所生的奖金等。法定孳息既可以依法律行为产生,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孳息须依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取得,而在此法律关系中,有权取得孳息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天然孳息是基于物的天性所得,取得人并不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

  三、孳息所有权取得的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对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所有权取得规定了不同的取得规则,具体的说包括以下内容:

  1.天然孳息的取得

  当事人对天然孳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采用原物主义(或者说母物主义),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在我国有天然孳息收取权的人包括:(1)所有权人。例如,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合同法》第377条)。(2)提存关系中的债权人。原物被作为提存物时,提存期间提存物的擎息归债权人所有(《合同法》第103条)。(3)抵押权人。在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时,抵押权人自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物权法》第197条)。(4)质权人。质物在质押期间产生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物权法》第213条)。(5)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因此,土地上产生的天然孳息应由用益物权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取得,但地役权人无权收取供役地上的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的取得

  法定孳息因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取得,因此,主要应根据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而取得。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自应按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如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股利由股权人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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