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内容(一)
- 发布时间:2019-09-17 11: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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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内容(一)
第十六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依法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十一)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职工方与企业应当每年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四)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和奖金等分配办法;
(五)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六)加班加点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一)本企业年度利润增长的;
(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职工方与企业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劳动条件下、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四)全省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六)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最低工资标准;
(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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