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内容(二)
发布时间:2019-09-17 11:57:25 社会工作者考试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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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内容(二)
第二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
(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五)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方与企业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规模以上企业经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其他企业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企
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接受职工方的委托,代其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第二十四条 职工方或者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对方应当自接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商定协商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 集体协商应当自一方将集体协商要约书送达对方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 集体协商应当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或者共同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集体协商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集体协商会议内容应当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和记录员签字确认。记录员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协商会议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应当如实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与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和说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企业工会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个工作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在七日内拟定集体合同草案,并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七日前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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