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内容(三)
发布时间:2019-09-17 13:38:36 社会工作者考试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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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内容(三)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就未通过事项进行补充协商后,在三十日内再次提交审议。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一)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二)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三)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四)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决议;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协商、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重新报送审查。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或者续订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企业停产、解散、破产,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变动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三十三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协商代表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四)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五)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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