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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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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5年(含入职培训期)内不得提前离职。非正当原因提前离职的,此后不得参加国家公职人员招录(聘),并记入公民征信系统。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

  (二)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

  (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第十七条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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