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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江苏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考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2 13:10:01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河北公务员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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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江苏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考公告

      2020年江苏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符合2020年全省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录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9日至2001年11月4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3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省级公安机关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3.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15.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8.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9.自2014年11月5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0.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21.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2.201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8、201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4.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5.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的网络报名和资格审查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同步,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9∶00至11月4日16∶00,网址见省考录公告。

      (二)笔试

      1.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见考录职位简章。

      2.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范围以《2020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相关考试大纲将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网站公布。

      3.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9年12月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09∶00-11∶00

      本次笔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在南京、无锡、泰州、淮安设置考点。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20年1月上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40%、30%、30%比例合成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按实有的笔试合格人员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四)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中,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合格的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按百分制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六)体检

      体检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按最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考察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按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的相关规定实施。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20年8月31日(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前应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八)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报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后,报省公安厅办理人民警察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在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20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025)83526125、83526130

      省公务员局(025)8339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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