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
发布时间:2019-12-21 17:50:15 河北公务员考试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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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 )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 . 李父,80岁,退休工人
B . 李之长子,25岁,现在外国留学
C . 李之次子,20岁,在校大学生
D . 李之弟,43岁,工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有顺序的,配偶之后应该是父母,父亲虽然已经80岁了并已经退休的,但并不能表明他没有监护能力。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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