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省考行测备考:《明星大侦探》中的法律知识
- 发布时间:2020-01-19 0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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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大侦探》中的法律知识
《明星大侦探》这档综艺从2016年到2019年已经播出了整整五季。凭借豪华的嘉宾阵容,高水准的节目制作,以及切合社会热点的故事情节和嘉宾的高能推理,斩获了高分评价和忠实观众,可谓是近几年不可多得的优秀综艺节目。
在我们赞叹嘉宾的高光表现的同时,也不难发现《明星大侦探》中有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识,通过综艺节目,模拟案件向大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正能量,这也是这档综艺活跃至今的原因之一。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明星大侦探》五季以来的一些法律知识。
一、对象不能犯
出自《明星大侦探》第三季第一期《酒店惊魂》。此案有人以为自己是杀了人,但是如果在此之前被害者已经死亡,那么他的所作所为不叫杀人,叫做对象不能犯。
针对于对象不能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属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种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举个例子,小A因为心生怨恨要去报复小B,可是在此之前小B被仇家小C下药毒死安静的躺在屋里像是睡着一般,小A以为小B是睡着了,随即点火烧了小B家(具体情况可参考《明星大侦探》第二季第五期《周五见》,乔学生对象不能犯),那么小A其实是构成了对象不能犯,小A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即为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的特征如下: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职务犯罪
出自《明星大侦探》第三季第七期《又冲不上的云霄》。此案中因为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一个个小失误酿成了一场空难,其中,魏高管(魏晨饰)为了获利,购买“飞得更高”公司(故事虚构公司,实际中不存在,但在故事设定中该公司属于国有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的航空报警器,从中获取高额回扣,导致飞机发生故障之时未能及时报警。虽然魏高管狡辩说自己的行为不算受贿,之间也跟“飞得更高”公司有所合作。但撒顾问(撒贝宁饰)及时准确地给出了反驳:“你知不知道你拿了钱,就已经是违反法律了。”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魏高管构成的是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①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的从重处罚。
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小贴士】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贪污罪 | 受贿罪 | ||
相同点 | 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
不同点 |
侵犯客体不同 |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的廉洁性 |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及机关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
侵犯对象不同 | 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 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 |
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 | 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 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 |
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 | 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 |
三、假想防卫
出自《明星大侦探》第五季第三期《甄的步行街》。撒味(撒贝宁饰)因为喝醉酒,回到与前女友戚仙女(戚薇饰)租住的房屋时,发现怎么也打不开房门,此时从里面冲出一个人,撒味本能的推了一下,导致对方后脑撞到地板死亡。撒味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假想防卫的特征有以下三点: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注意】假想防卫不以故意犯罪来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小贴士】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
1. (单选)小A路遇持刀抢劫的小B,两人在搏斗过程中,小B被绊倒、并因头部受撞击而晕倒。小A见此情景,夺刀往小B的心脏部位,导致小B死亡。该案例中,小A刺死小B的行为属于( )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故意杀人
D. 过失杀人
【答案】C【解析】正当防卫要求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在本题中,小B昏倒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小A刺杀小B,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小A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单选)派出所民警甄王在值班期间受到群众拾得的钱包一个,钱包中有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9000元,王某将现金取出占为己有,仅将其余物品归还失主。甄王的行为构成( )
A. 贪污罪
B. 滥用职权罪
C. 受贿罪
D. 职务侵占罪
【答案】A【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不选D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3. (单选)在故意犯罪的形态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既遂
D. 犯罪中止
【答案】B【解析】A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A项错误,排除。B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B项正确,当选。C项,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C项错误,排除。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D项错误,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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