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唐山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备考: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 发布时间:2020-03-30 15:44:43
-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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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见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内容让很多学生都很头疼,加上行政诉讼法是一个程序法,很多独立的规则让学生也琢磨不清,其中就有一个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问题。那么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解决这个难题。
在学习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之前我们需要有一个宏观的思路,所谓行政诉讼的被告到底是什么?简单来讲,被告就是我们要去法院告的那个人。在行政法里面由于行政主体是一个职权性或者授权性的机关组织,可以对我们普通百姓做出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管理我们,当这些行为侵害到我们利益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去法院去告他们。自然而然行政诉讼的被告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主体。
【知识精讲】
被告的确认
(1)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简单来讲,你要告哪个机关哪个机关就是被告。
(2)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条确定被告的规则相对复杂,也是考察频率相对较高的一个点。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委托的组织可以视为替别人跑腿干活的组织,没有实际的权力,自己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被告。比如乡政府关于一些征地补偿事宜拿不准找县级政府批准,这时候并不是县级政府批准了就视为县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是要具体的看文件上谁盖章或者署名。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为同一行为。共同被告。
【记忆口诀】
复议后再起诉:复议维持一块告,复议改变一个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授权即为有权,委托则是无权。
【疑难点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公民救济自己权利的两个途径,一般情形下二者并不冲突,公民既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但公民提出行政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之后只能去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复议结果的不同有三种不同情形被告的确认的问题:第一种,复议改变(只包括改变处理结果),这时候的被告为复议机关,因为这时真正生效的行政决定是复议机关做出来的。第二种,复议维持(只改变法条依据,并没有实质改变处理结果的也是维持),这时候的被告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因为复议维持的情况下,视为复议机关也认为原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种,复议机关不作为,这时候的被告分情形,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机关为被告。因为此时产生了一个新的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叫复议机关不作为,这与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同一个行为,要分别提起诉讼。
【牛刀小试】
关于行政被告的确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王不满意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1000元的决定,想要提起诉讼,被告是县公局。
B.小王对县公安局对其罚款1000元的决定不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小王如果提起诉讼,那么被告是县公安局。
C.某县公安局将王村的治安管理活动委托给了当地的治安联防队,治安联防队对小王在街上打架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小王如果直接提起诉讼,那么被告是王村的治安联防队。
D.县公安局对小王在街上调戏妇女的行为将要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内部报请市公安局批准后,向小王送达了盖有县公安局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小王如果直接提起诉讼,被告是市公安局。
【答案】A。解析:直接起诉的情形下,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就是被告,所以A选项中被告为县公安局;经过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机关维持了原机关的决定,被告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以B选项中被告为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委托的行政机关才是被告,所以C选项中被告为县公安局;虽然县公安局对小王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经过了市公安局内部批准,但是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以县公安局的名义签署的,所以D选项被告为县公安局。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老师点评: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看似很难掌握,实则是就是分情况讨论,要求我们梳理出框架。尤其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需要我们分清,这样谁是被告就不会混乱。最后再辅以口诀记忆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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