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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唐山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交通肇事逃逸”到底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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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具体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为在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二为在客观上有逃跑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当中,逃逸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除驾车、弃车逃逸外,还有当事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但本身未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如隐匿在事故现场观察情况、找人冒名顶替、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潜逃藏匿等,导致事故调查处理无法正常开展,受害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例题】张某参加同学聚会,期间喝了一些白酒。散场后驾车回家,途中遇王某相撞,致王某重伤。张某便联系了自己的表弟李某来现场“顶包”,并拨打120。之后,在交警调查的过程当中,李某称自己是司机,张某也称李某是司机,但是被交警识破。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事发后张某始终没有离开事故现场

  B.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张某拨打了120,积极救治伤者

  C.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张某在交警调查时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

  D.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张某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答案】D。解析:本题的第一步应当是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的定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三个:①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②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③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潜逃藏匿”主要有以下情形:(1) 发生事故后肇事人不报警,隐匿在围观群众中观察情况,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2)肇事人找人冒名顶替;(3)肇事人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后离开,没有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4)肇事人虽未驾驶车辆,但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即行人、乘车人等不属于车辆驾驶人的人员也可以是肇事逃逸主体;(5)肇事人因害怕被打等原因离开现场后,未立即报警或者报警后失联;(6)潜逃藏匿的其他情形。张某虽然未逃离事故现场,但是找人冒名顶替,逃避法律追究,依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注意】在现实的案例当中,有一些驾驶人肇事后及时报警,并且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积极联系受害人主动承担责任的,不能认定肇事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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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uyu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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