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北邢台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20-04-22 15: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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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考查分值越来越多,其中刑罚的执行属于易考点。你知道减刑的适用对象是哪些吗?现在我们就一起去看看吧!
一、减刑的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得减刑:被判终身监禁
三、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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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减刑最多减原刑罚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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