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11:26:08 河北公务员考试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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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看完下面内容就差不多懂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为了做好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
现将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参加军队用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军队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文职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驻京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以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实施意见》由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军队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军队用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是指军队用人单位机关驻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驻地与机关驻地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加所属单位驻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军队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相关工作。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文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和支付;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文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办理文职人员退休审批等工作。
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文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等经办服务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文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
四、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所需经费按照供应保障渠道逐级计领。
军队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20%;文职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军队用人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文职人员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文职人员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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