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积累之新《证券法》
- 发布时间:2020-07-21 14:22:54
- 河北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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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未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98年制定的《证券法》,终于完成了第二次全面大修。新证券法到底有哪些值得注目的地方,让我们先睹为快。
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版《证券法》第9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与注册制相对的是核准制。
核准制度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证券监管机构要对其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我国过去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度。这将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成为历史。
由于注册制的全面推广,《证券法》第12条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也做了相应调整:
新版《证券法》第12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大了《证券法》管辖范围
新版《证券法》第2条新增第三款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至此,《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和准证券包括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
另外,新版《证券法》第2条还新增第四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境外,可以对发生在境外的损害中国投资者权益和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大幅度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第88条第一款规定: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第三款规定: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95条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从 “法律责任”章,可以看到新版《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惩罚的倍数也从原来的1-5倍基本上提高到了1-10倍。
例如,对欺诈发行行为的罚额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提高至1000万元;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作出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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