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小学教师资格备考: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二)(2)
- 发布时间:2020-07-29 14: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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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师的法律责任】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八条【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
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不收杂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补充说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3.内容详解
(1)总则
总则对于《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涉及的各种教育关系的调整.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总则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高度概括了 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内涵和特点:明确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实施义务教 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2)分则
《义务教育法》分则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①学生
本章对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入学资格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方面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②学校
本章对政府调整设置学校规划;学校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校园安全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分重 点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不得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行为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不得违 规收费等;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
③教师
本章强调了义务教育教 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教师义务方面.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等;教师从教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在教师的权利方面.规定了教师职 务制度方面权利;教师享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贴,特殊地区教 师享有特别补贴。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在教师培养、培训方面的责任或义务。
④教育教学
义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本章规定所有施教主体必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方面.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在教材编写、审查、出版、发行和使用上所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⑤经费保障
本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行政保障、经费的责任主体及经费的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⑥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施教主体未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法》的性质与地位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2.《教师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1)基本结构
《教师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九章,43条。其中,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等做出了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队伍建设等的规定。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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