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
第一条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治疗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除外)。
第四条 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肾脏疾病伴有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第八条 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种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三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四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七条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十九条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阳性为不合格;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需做胸片检查。
第二十条 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试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