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衡水事业单位备考:故意犯罪形态全解析
- 发布时间:2020-08-17 16:14:34
-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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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护体,保佑刑法部分满分!
一、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总共分为两大类:犯罪既遂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顾名思义,犯罪既遂就是整个的犯罪已经完成。比如,A要杀B,一枪毙命,此时A想要杀人的行为已经完成。再比如,在公交车上,17岁的小明看到旁边乘客的包里有一部最新款的iPhoneSE手机,小明把手机偷了过来,但是事后发现是水货,又放了回去,小明的行为也是既遂,因为小明想要偷手机的行为已经完成。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比如A要杀B,只要B没死,A的犯罪就没有完成,此时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部分是重点中的重点,考点中的考点,同时也是经常容易混淆的一部分。下面我们就一起对这一部分进行全面解析。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预备我们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准备+意志以外”也就是“我准备去做,但是有人阻碍我”这里的“准备”就是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
(1)准备犯罪工具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器械物品,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简单概括就是:买凶器
(2)制造犯罪条件
制造犯罪条件就是为了让犯罪更加顺利的进行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比如:
1.踩点。事先到犯罪地点查看情况,比如摸清摄像头位置,在一些地点做记号等。
2.苦练犯罪技术。为了入室盗窃,苦练撬锁技术,为了干掉仇家,苦练绝世武功等。
3.跟踪被害人,蹲点守候。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4.出发前往犯罪地点。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如果在上述情况下,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情形而导致无法完成犯罪,这样我们就称为犯罪预备。比如,小明为了杀小万,买了一把刀,要乘地铁去找小万,过安检时被安检人员将刀扣下,导致小明没办法去杀小万,这样就是犯罪预备。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欲而不能)
(1)着手实行
“着手实行”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干了,而且让被害人面临十分紧迫的威胁。比如,小明买了把刀去杀小万,在小明没有接近小万之前,小万是没有受到威胁的,但是小明来到小万身边,举起刀的那一刻,小万就受到了威胁。此时小明“举刀”的行为就是“着手实行”。
(2)意志以外的原因
1.被害人反击。例如:小明举刀杀小万,小万拿出携带的玩偶把小明扇倒在地,小万趁机逃走。
2.第三人发现。例如:小明举刀杀小万,被路过的小花发现,小花喝止住了小明。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能而不欲)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实施犯罪过程中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意味着犯罪的未完成,如果犯罪一旦完成了,事后无论做什么补救,都不能构成中止。比如,小明去小万家偷钱,偷到手后,又偷偷放回去,这样的事后补救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因为一旦把钱偷到手,就是犯罪既遂了。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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