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衡水事业单位备考:你需要了解的质权
- 发布时间:2020-08-18 14:37:01
-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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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也常被称为质押权。作为三大担保物权之一,质权与抵押权和留置权都有区别,在区别中又存在着类似之处。特别是在标的物的范围,权利生效的要件等方面的区别,需要广大考生去认真分辨,三大担保物权的区别往往也是考点所在。那么,关于质权,你需要了解哪些内容呢?
一、质权的定义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由此可知,与以不动产和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以及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留置权都不同,质权一般以动产或权利为标的物。这里所说的权利,一般包括: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等。
二、质权的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质权的成立需要签署质权合同,这一点与抵押权的成立需要签署抵押合同一样。不同的是,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才能正式设立质权;而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要注意的是,质权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于质权成立的时间。因为质权要以转移交付为前提,所以,在动产和权利作为质权财产的情况下,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才是质权的成立时间。质权与抵押权的成立时间是需要考生注意区分的。
综上所述,关于质权,考生需要知道的重点有:1.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并且其标的物的范围与抵押权和留置权均有所区别;2.质权的生效除了要签署质权合同之外,还要求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例题】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质权的成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或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这种票据或债券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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