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衡水事业单位备考: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发布时间:2020-08-18 15: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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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有些国家的刑法或诉讼法也有关于选举制度内容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在公基考试中经常考查这些原则,本文通过图表的形式结合题目来解析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考试方法及做题技巧。
普遍性原则 |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 中国公民 | |
年满十八周岁 |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选举权) | ||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 |||
精神病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 |||
平等原则 | 含义 |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 |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 |||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 |||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 ||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 |||
秘密投票原则 | 无记名投票 | ||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 |||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
例题:
【单选】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具有( )的特点。
A.普遍性
B.间接性
C.完全平等性
D.不完全平等性
【答案】B【解析】此题考的是有关选举制度的内容。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里,体现民主性的选举制度越来越引起人民的重视,实践中有关选举的问题很多,这往往体现在考试命题中,毕竟考试不能无视实践。相比较而言,有关人民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的一些基本的东西应该掌握,每年总是会有一些小题目。与此相关,选举制度与特别行政区部分的内容更应该引起考生的重视。故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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