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开招录聘用人员50名公告
- 发布时间:2020-09-06 15: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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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开招录聘用人员公告
为加强和提升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确保交警窗口岗位服务质量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拟对各窗口岗位、服务岗位、综合岗位聘用人员流失造成的岗位空缺进行补充,经廊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研究,准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专业、岗位相适应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身份
本次招聘岗位为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科室、车辆管理所、直属大队、高速公路大队等业务窗口和综合岗位招收聘用人员,数量50名,其中男性20名,女性30名。聘用人员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服务交通管理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受《劳动法》保障。遇有勤务辅警招录和文职辅警招录,在符合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热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基础知识;
3、户籍、生源地或者出生地为廊坊市辖区的,含各县(市),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4、交通管理聘用人员需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学历;
5、年龄: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9月1日出生);
6、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纹身、无色盲,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并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7、体检和政审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8、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9、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一)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一)信息发布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微信公众号。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7日至9月9日;
2、报名地点: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金源道90号)主楼一楼A0112房间,测量体温、提供健康码、现场报名。
3、报名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复印件两份;(2)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两份(警校生需警校学历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3)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白色背景)4张,在照片背面标注姓名,身份证号;(4)按要求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在个人诚信声明栏中签字。
4、招聘交通管理聘用人员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发现报考人员与招聘岗位所要求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招聘资格。
(三)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报名者的沟通技巧、法律基础知识和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分析判断及处置能力。根据招聘计划和面试情况,确定参加政审考察人员名单。
(四)政审考察
政审考察工作主要是通过对报名者的思想情况,道德品质,政治意向,直接的社会关系、个人、直系人员的历史以及参加过的组织情况进行审查,考察报名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政审参照人民警察的政审标准,政审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五)体检
1、体检时间、地点另行确定。
2、体检主要检查报名者的身高、体重是否适合岗位要求,视觉听觉是否正常,身体是否有残疾、缺陷或者纹身等,身体是否患有影响正常工作的高血压、心血管病、肿瘤、各类肾病、贫血、低血糖、各类皮肤病、传染病等疾病。具体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名者在体检中凡有一项不合格的,取消招聘资格。
3、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六)确定人选、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政审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岗前集训
交警支队对被聘用人员进行集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队列训练、交通指挥手势、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执勤礼仪等。
(八)办理聘用手续
经集训考核合格的,由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聘用意见,劳务派遣机构办法派遣手续。
1、聘用人员与劳动派遣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2、被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
3、被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劳动合同,由交警支队管理;培训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4、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况的,由用人单位退回中介机构办理退工手续:1、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治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4、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6、一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7、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8、年度考核不合格的;9、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解除的。
五、工资待遇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聘用人员执行河北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四险,并根据工作年限递涨工资,工资经费由交警支队经费保障。
六、其它相关事项
1、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后,参照《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统一进行管理。
2.以上内容由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3、咨询电话:0316-5768526
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9月2日
原文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Z6GYmifVUKdZgIAqcjfk_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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