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北石家庄国考行测【法律常识】(75):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发布时间:2020-11-02 10:31:54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https://he.huatu.com/guojia/
- 文章来源:未知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意思分解】
1、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行为对象是竞争对手,而非针对竞争对手,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主观上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4)客观上有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且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不要混淆】
1、本条虽内容极简单,但考试频率颇高。其难点在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构成的认定,考生应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2、行为不针对竞争对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仍可能构成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意思分解】
本条也是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类行为:
1、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以上是2021年河北石家庄国考行测【法律常识】(7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国考,石家庄公务员,河北公务员考试行测的信息敬请加入河北公务员考试群
,及关注河北公务员考试/河北人事考试。
(编辑:hbwangshansh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