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高空坠物相关法律知识
- 发布时间:2021-02-24 13: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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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高空坠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考点2: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在遂昌县,就曾发生过一起住宅楼外墙脱落砸中路人事件。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周某路过此处时不幸被砸中身亡,周某家属为索赔将住宅楼里的全部业主起诉到了遂昌县法院。法院判决36名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桐乡市法院也判决过一起高空抛物案件。2016年11月19日上午,在婴儿推车里的女孩小菲(化名)被一块半截多孔砖头砸中头部,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颈椎半脱位。砖头掉落的位置,正对着一栋5层高楼房的楼梯间。警方确定砖头是从涉案房屋3楼以上的某处被人为扔下来的,但到底是什么人从什么具体位置扔下的砖头,无法确认。这栋楼一共19个房间出租,加上没有住在这里的房东夫妇,有嫌疑的一共31人。无奈之下,小菲的父母把这31人都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3楼以上的18名租客,每人补偿小菲3105.5元。
在这个案子中,1楼和2楼的住户是免责的,因为路面监控看得很清楚,砖头是从3楼以上的位置丢下来的。而要承担责任的18名租客虽然都是3楼以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3楼以上的所有租客都承担责任。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的已排除在外,有租客在庭审中就拿出了“当天在上班”等不在场证明。
另外,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租赁者需要承担责任。若房东可以证明自己对于该高空坠物无任何管理或是维护的责任,则可以不对受害方负担任何责任。但是房东不得对抗受害方的清偿请求,就是如果被砸的人向房东索取医疗费,房东仍需赔付,之后再向租客和小区物业进行追偿。
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无因之主的高空抛物行为,实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在维权时,受害人先要保留好证据,证明自己因高空坠落物受到损害的事实,下一步,可能的加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否则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要担责。
试题练习:
1. 某日,甲在阳台上修剪花草,顺手将剪刀放在阳台边上,不料剪刀被大风吹落,扎伤行人丙。丙的损害应由( )。
A. 甲单独承担责任
B. 乙单独承担责任
C. 丙自行承担
D. 甲、乙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题情形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形,甲作为承租人是房屋的使用人,故甲单独承担,A项正确。
2. 某个午夜,王某在某栋居民楼下路过的时候,突然不知道从楼上谁家的窗户里扔出来一只烟灰缸,正砸在王某的头上,导致住院治疗一个月余,经济损失3万余元。经查,该居民楼共8层,除去一层以外,还有7层35家住户。关于该事件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如果35户中的甲户能够举证证明为乙户所为,则包括甲户在内的其余34户不承担责任
B. 如果35户中的丙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承担责任
C. 王某可以将这35户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D. 如果这35户不能举证免责,则应当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条文的责任就是一个连带责任,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使用连带的字眼。故本题选择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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