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北书记员考试公基备考:《行政处罚法》修订版速记考点(2)
发布时间:2021-04-08 09:32:57 书记员招聘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教育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这呢,小编还是忍不住想提要醒大家,“无主观过错不处罚”、“首次违法可以不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时效延长至五年”等将会成为2021年行政处罚部分的重要考点,请大家务必知晓。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考点变化了。成功之道,在于你为获得成功所做出的积极努力,而不在于预先就衡量这种成功的价值。祝愿各位都能心想事成!
【试题演练】
1.(单选)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
A.通报批评
B.没收财产
C.降低资质等级
D.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知识并选错误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不属于行政处罚。B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2.(判断)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答案】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知识。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题干中缺少“可以”二字,说法错误。因此,本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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