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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石家庄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辅导:谁的过错,谁来“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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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犯罪行为的成立,我们一般以四要件为准来进行判定。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而在客观方面这一要件中,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以及时间、地点和方法。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不难发现有一些罪名是不需要完全具备客观方面的所有构成内容的。但是,危害行为是所有罪名都具备的一个必备要素。那,到底什么才是刑法所界定的危害行为呢?

  一、定义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知,并不是所有行为都属于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应对社会有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

  二、基本形式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进一层理解,作为则是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禁令。比如故意杀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再比如,抢夺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财产权;等等。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进一层理解,不作为则是未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即违反命令。比如,遗弃行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属于纯正的不作为行为。

  综上所述,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不论是哪一种,要作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行为,必须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

  【例题】下列行为,属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 )

  A.甲与王某素有仇隙。一日,甲对王某的朋友说:“终有一天,我非杀死王某不可!”

  B.乙下夜班时,路遇歹徒持刀抢劫,乙用自己携带的防身小刀刺伤了歹徒

  C.丙受雇为张某照顾小孩。一次带小孩出门游玩时,丙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

  D.博物馆保安丁在与入室抢劫的两歹徒搏斗时,被歹徒推倒并压碎了一个文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应对社会有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

  A项,甲仅是意思的流露,属犯意表示。排除。

  B项,乙在面临现实危险时进行反抗,属于正当防卫。排除。

  C项,丙有照顾小孩的义务,却见危不救,属于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当选。

  D项,丁是在身体受强制的情况下压碎了文物,违背丁的主观意志。排除。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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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u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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