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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河北石家庄国考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1-05-31 11:06:05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未知 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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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并不要求一定是犯罪,违法也可,但强调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要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相应的损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此处要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尤其是事后防卫,大家要多注意,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再实施相应的行为即为事后防卫,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行为不但不成立正当防卫,反而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罪。3、意图条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进行正当防卫,在此处要排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及偶然防卫行为。4、对象条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本人,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者。5、限度条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三、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再回到之前的案例,可以认定,田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因为黄某持刀抢劫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了田华的人身安全,在此情况下,田华采取防卫行为,将黄某打死的行为,并不过当,属于正当防卫。

      四、牛刀小试

      张三是精神病患者,完全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李四,将李四逼至一房屋角落,李四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水瓶扔向张三,致使张三右眼失明。李四的行为构成: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答案】B。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三在追杀李四,已经严重危及到了李四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扔水瓶保护自己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所以构成正当防卫,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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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国考 石家庄公务员

    (编辑:hbwangsha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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