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河北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热点解读:居住权
- 发布时间:2021-06-02 16: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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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分院
常识热点解读之居住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首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民法典》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其中,物权篇中的居住权问题引发社会热议。
何为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那么,居住权为何会引发热议,又会对人们日常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呢?通过以下两个案例,大家可以对居住权有更深的了解。
案例一:
近期的热播剧《小舍得》中有这样一个桥段,蔡菊英与南建龙是再婚配偶,二人共同生活十几年,现居住在南建龙的婚前房产中。蔡菊英提出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南建龙因顾及自己女儿等原因,以“什么时候都不会将你赶出去”为由,拒绝了该建议,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家庭矛盾。
其实,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订立居住权协议解决。为保证蔡菊英的永久居住权,南建龙可通过意定居住权中的依遗嘱设立居住权,在遗嘱中写明当事人姓名、住宅位置及居住权期限等条款,同时,在遗嘱生效后,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案例二:
小李和小王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前两人无个人所有的住房,而是住在小王的单位公房内。离婚后,小李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且居无定所,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该公房的居住权。
居住权的出现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总的来说,意定居住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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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极有可能在接下来的考试中出现。除以上的知识点外,我们还需要掌握居住权的禁止规定及居住权的消灭条件,这样,我们在遇到有关居住权问题时,就能轻松击破。
最后,我们通过一道题目来对居住权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巩固。
(单选题)周某丧偶后,一直独居生活,后遇到保姆李某,李某对其照顾有佳。周某想与李某再婚,但遭到周某儿女极力反对。因担心李某在自己去世后,居无定所,周某对李某设立居住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为李某设立居住权时,可以采用非要式的形式定立
B.如果李某抛弃居住权,李某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
C.为李某设立居住权以后,李某可以把居住权转让给李某的朋友
D.李某死亡后,居住权随之消失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居住权的知识。
第二步,居住权消灭的原因包括:1. 居住权抛弃。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并且不得撤销,除非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2. 居住期间届满。3. 居住权人死亡。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书面合同是要式合同,A项错误。
B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并且不得撤销,除非得到所有权人同意。故本题中应通过明示的方法抛弃居住权。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中“可以转让”表述错误。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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