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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考点速记之公基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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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合同法】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意】合同不适用于身份关系。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实践合同 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自然人借款、借用、定金、保管合同)
要式合同(法定或约定书面合同) 1.合同书、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
2.异时签字盖章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3.合意达成,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即承诺到达地。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若签字或盖章地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地为生效地。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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