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选举
发布时间:2021-07-09 10:59:05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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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一规定:
A.对选民平等权利实现的保障
B.对选民人格尊严权利的保障
C.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保障
D.维护选举秩序的重要措施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选举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其目的在于让选民在投票过程当中没有顾虑,充分表达个人的自由意愿。所以,“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一规定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保障。C项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些都是我国公民选举时平等权利的体现。“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选民自由表达意愿,而不是对选民平等权利实现的保障。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B项: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是否设立秘密写票处并不会影响选民的人格尊严。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选举秩序主要指选举的组织程序,操作流程。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包括威胁参选人,破坏选举投票处等。设立秘密写票处与维护选举秩序无关。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考点
法律
其他法律
其他(法律)
来源
2015.8.8河南省开封市直《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第3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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