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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

    发布时间:2021-08-16 16:43:02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未知 河北公务员考试群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河北公务员考试网公务员行测试题栏目提供,更多关于河北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河北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行测试题的内容,请关注河北公务员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单选题)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方某的狗将童某咬伤,且童某及其父并不存在过错,故应由方某承担全部责任。本题为2008年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童某父亲对童某被咬伤的结果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C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方某没看管好狗致使其挣脱绳索、咬伤童某并非不能预见,不是意外事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项: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童某父亲打电话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行为,不能认定其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

      考点

      常识判断

      法律

      民法

      来源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第1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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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河北公务员 行测 常识判断

    (编辑:zhaozi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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