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有甲、乙、丙三兄弟,甲幼年时被送给赵某作养子。甲结婚时,
发布时间:2021-08-17 15:33:08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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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有甲、乙、丙三兄弟,甲幼年时被送给赵某作养子。甲结婚时,赵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甲的生母就将其住房腾出一间让甲夫妇及赵某居住。不久,甲的生母病故,对于甲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乙和丙
B.甲、乙和丙
C.乙、丙和赵某
D.甲、乙、丙和赵某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遗产继承。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甲幼年时已被送给赵某作养子,甲和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所以,题目中甲无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某既不属于甲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属于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不能继承甲母的遗产。乙、丙是甲母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继承甲母的财产。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示甲对于其生母抚养较多或者有赡养的情形,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考点
常识判断
法律
法律其它
来源
2011年0528广州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第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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