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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在法院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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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在法院的职责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书记员的职责是“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根据这一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包括庭审记录、合议记录以及审判和执行其他环节的记录。

  第二,除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外,按照法律规定,书记员还负责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可以概括为书记员的审判事务管理职责,如庭审管理、卷宗管理、统计管理、信息管理、程序管理等,这些也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

  第三,除了承担上述两项职责外,在许多法院,书记员还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法官助理的角色。如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程序管理、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制作简易文书、处理文书送达事项等。

  目前各省份正在进行了大批量的法院书记员招录工作,下面根据之前的公告为您整理法院书记员的岗位职责,帮助考生了解法院书记员。

  根据《广西法院2020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公告》,整理法院书记员岗位职责,供报考法院书记员的考生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告知开庭时间、

  地点及审判组织组成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参与诉讼;

  (三)负责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四)负责案件庭审、调查询问、合议等环节的记录工作;

  (五)负责裁判文书的文字校对,交付印刷工作;

  (六)负责检查或落实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七)负责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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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e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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