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石家庄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代位继承的修改
- 发布时间:2021-10-26 1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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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1月4日,广州省办理了首例侄甥代位继承公证。
事情是这样的,李婆婆现居广州,是一位孤寡老人,终身未婚且无儿无女,李婆婆在家里排行是最小的,其父母和其他兄弟姐妹均先于李婆婆去世。李婆婆去世之后,留下一处房产。如果按照之前的《继承法》规定,那李婆婆的房产很有可能归国家或者是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按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该处房产由李婆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婆婆的侄儿和外甥女代位继承。什么?还有小伙伴不知道为什么?别急,一起来和小编学习《民法典》中的继承!
一、一般情况下的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依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广州的案例中,李婆婆无儿无女,其他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所以是不适用一般情况的法定继承的。同样,按照正常情况,李婆婆的侄甥并不属于她的法定继承人,那他们是如何继承遗产的呢?来,跟着小编往下看!
二、代位继承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李婆婆的侄甥虽然不是李婆婆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李婆婆的兄弟姐妹先于李婆婆死亡,所以,其侄甥可以代位继承李婆婆的一处房产,小伙伴们,你学会了吗?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之间的区别是啥呢?
适用范围。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因其性质决定,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课堂练习】
1.王某是一名商人,在一次出差中不幸发生车祸,去世后留下了一栋别墅和三百万元存款,在其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假如下列近亲都健在,则( )优先享有继承权。
A. 王某的祖母
B. 王某的姨妈
C. 王某的姐姐
D. 王某的女儿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知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享有继承权。因此,选择D选项。
2.(判断)甲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儿子乙,但乙生病先于甲去世,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财产,这适用于转继承。( )
【答案】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知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儿子乙,但乙生病先于甲去世,故遗嘱失效,适用法定继承。乙的儿子丙作为乙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甲的财产,故适用的是代位继承。因此,本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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