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发布时间:2021-11-09 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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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教育
一、“独狼”式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5月22日11时40分许,刘某驾车沿唐山街行驶至五惠路交叉路口人行通道斑马线处时,在等待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车辆从0时速加速到108公里/小时,迅猛冲向正在通过绿灯的人群。“5·22”宝马撞人逃逸案,造成5死5伤的结果。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现实,失去了生活信心,而选择报复社会。
当今社会由于个人原因报复社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极端行为时常发生,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属于当今世界最为邪恶的犯罪,堪称首恶,据统计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案由、判决书(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为检索条件,检索到从最早公布该罪文书的2010年至2020年4月18日的判决书共计459份。这种“独狼”式犯罪造成的威胁是对公共安全最为严重的挑战。
二、认定标准罪名解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使用“其他……方法”作为罪状主体的罪名,因此其天然具有“口袋罪”的嫌疑。为了防“口袋化”倾向,“两高”频繁出台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仅2019年至今,已经发布了涉窨井盖、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四个司法解释。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标准还需仔细研究。
第一,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第三,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四,客观方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其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为:私设电网、驾车撞人、输坏血、病毒血、开枪等。
【例1】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李某驾驶私家车严重超过载客人数,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王某醉酒后驾驶下轿车,行驶中撞死3人
C.许某驾驶宝马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致2人死亡
D.韩某等人在繁华路段飙车,撞伤3人
【答案】C
【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H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C选项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C选项成立交通肇事罪。
B、D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所以B、D选项成立危险驾驶罪。
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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