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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尚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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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法院宣告尚某死亡,但其妻害怕分割尚某财产,不同意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A.应该宣告尚某死亡

   B.不应该宣告尚某死亡

   C.法院以尚某父母拒绝交纳诉讼费为由,不予受理

   D.法院以尚某下落不明不满4年为由,驳回尚某父母的请求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

   第二步,宣告死亡,一般情形下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需要满两年即可。此题中海难为意外事故,因此时间条件满足。根据《民法通则》,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权利义务人。此题中配偶不同意,父母同意,配偶顺序在父母之前,因此法院不应该宣告尚某死亡。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取消了《民法通则》的顺序限制。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法院应该宣告尚某死亡。

   考点

   法律

   民法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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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三支一扶试题

(编辑:he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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