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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李四,承包期限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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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李四,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李四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李四,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李四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王五,王五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李四和王五发生纠纷,李四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话正确的是:

   A.李四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王五。

   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C.乡政府擅自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是李四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法知识。

   第二步,《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中,李四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李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李四的合同,王五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李四承包的土地并未转让、互换给他人,故不需登记只需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可。A项错误。

   B项:《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李四的承包期限为30年,还在承包期限内,故乡政府无权收回土地。B项错误。

   D项:《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中,李四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李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李四的合同,且李四可以因乡政府违约要求损害赔偿。D项错误。

   考点

   法律

   其他法律

   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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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e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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