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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不可能构成挪

    发布时间:2021-11-19 11:01:49 三支一扶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教育 三支一扶考试群

      单选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不可能构成挪三支一扶考试网试题资料栏目由提供,更多关于三支一扶试题,三支一扶考试试题资料的内容,请关注三支一扶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下列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两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非单位犯罪,因此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D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故A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之一。A项正确,但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B项: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第二种情形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的”。此立法解释明确了只要挪用人具备“以个人名义”这一要件,就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人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对该罪的构成没有影响。故B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之一。B项正确,但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C项: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等工作人员超出职权范围或擅自借出公款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擅自借款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将公款借给单位使用和借给个人使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归挪用者本人使用,只不过用的方式不同,都是公款私用。故C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之一。C项正确,但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考点

       法律

       刑法

       刑法分则

      以上是单选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不可能构成挪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三支一扶试题,三支一扶考试试题资料的信息敬请添加微信客服 三支一扶考试群,及关注三支一扶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本文标签:三支一扶试题

    (编辑:he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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