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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袁某和方某是夫妻,双方以40%和60%的份额共有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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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某和方某是夫妻,双方以40%和60%的份额共有一套住房,已出租给袁某的闺蜜熊某居住,现袁某和方某离婚,袁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方某和熊某都要求购买,袁某左右为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有优先购买权,熊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B.熊某有优先购买权,方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C.方某、熊某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方某、熊某都有优先购买权,方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熊某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

   第二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从权利位阶上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是债权派生出的物权化的债权。从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作为承租人的熊某和作为共有人的方某均有优先购买权,但方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熊某的优先购买权。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故熊某具有对房子的优先购买权。A项错误,因此不当选。

   B项: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故方某享有对房子份额的优先购买权。B项错误,因此不当选。

   C项:从权利位阶上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是债权派生出的物权化的债权。从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作为承租人的熊某和作为共有人的方某均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以上分析,方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熊某的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因此不当选。

   考点

   法律

   民法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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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三支一扶试题

(编辑:he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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