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河北自学考试报名公告
- 发布时间:2022-01-19 13: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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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了《2022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得知2022年4月河北自考报名时间是 2022年1月5日-10日 ,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25日。详情内容如下:
2022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一、报考专业和课程
1.各专业的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2年上半年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2.各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2 年上半年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
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查阅有关内容。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报考办法
1.注册
(1)新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图像信息。填写成功后,须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比对身份证信息和采集指纹信息)。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网上修改所填信息,再次到报考点现场注册。新生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留存;新生仅注册,未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删除,须在下次理论课报考期间重新注册。
(2)未获取初始密码的在籍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件选择就近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注册信息将被保留;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予注册。已完成过一次注册的在籍考生,直接进入报考、缴费。
(3)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在所选报考点无法读取信息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件到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注册。
(4)初始密码须经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报考、缴费。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考、缴费
(1)考生需提前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报考前,考生需了解并接受《考生须知》《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签订《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3)考生按本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本次理论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4)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领在学信网注册。
(5)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领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审查通过的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6)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四、报名时间
1.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22年1月5日-10日,每天8: 00-22: 00;考生现场注册时间为2022年1月5日-10日,每天9: 00-11: 30, 14: 00-17: 00。 .
2.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25日,每天8: 00-22: 00。.
五、考试
1.市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组织理论课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
2.人场前,所有考生都应接受安全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3.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考试作弊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理论课程考试,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5.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6.考生可于2022年5月10日17: 00后登录自考信息系统查询考试(考核)成绩。
7.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 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生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七、其他
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教学[2017] 4号)执行,其他环节按照我省考务规定执行。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hebeea.edu.cn/html/zxks/bkzn/2021/1013-094247-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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