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红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现红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公
发布时间:2022-05-25 23:10:48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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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甲为红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现红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进行了公告。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甲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红光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为( )。
- A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
- B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内
- C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D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答案:
C解析
解析: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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