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
发布时间:2022-05-26 02:37:51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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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 A
错
- B
对
答案:
A解析
解析:
(1)“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期限”必然会届至;在本题中,“结婚”不一定会发生,属于条件。(2)界定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如果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那么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未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而如果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则无人有能力干扰期限的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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