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2-05-31 09:40:58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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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或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贷:吸收存款
金融机构或银行期末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贷: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或银行收回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
贷:应收利息
贷款——本金
2、企业向银行进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
金融机构或银行发放贷款,然后计提利息并收回贷款时,应当通过“贷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吸收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向银行进行贷款时,则通过“银行存款”、“短期借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贷款”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机构或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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