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拖欠合同货
发布时间:2022-06-01 13:37:05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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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2013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拖欠合同货款一案,甲公司主张乙公司的股东向自己承担抽逃出资责任。2013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乙公司被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该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 B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 C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 D
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
A解析
解析: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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