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路北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哪些人不可以报考?
- 发布时间:2022-06-01 14:41:36
-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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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路北区事业单位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高等院校普通类在读学生,不在招聘范围。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此外,报名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报名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13.沈某纠集雷某、柴某等4人手持棒球棍、匕首冲入葛某的养生会所,殴打葛某和员工侯某。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某右大腿,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某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雷某头部使其当场倒地。后来雷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沈某、雷某等人的斗殴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B.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侯某的行为属于特殊行为但行为过当
D.侯某对雷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A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侯某对此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之一雷某死亡,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A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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