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河北定州事业单位报名时间
- 发布时间:2022-06-08 17: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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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2年定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暂未发布,考生可关注河北人事考试网(https://he.huatu.com/),更多关于定州事业单位招聘,定州招聘网,定州事业单位考试招考公告的内容,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河北华图考编(微信号:htsy365)。
本次招聘在定州市人民政府网(www.dzs.gov.cn)、定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221.192.200.180:8088)发布招聘公告。
(一)网上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与资格初审时间
报名时间: 2022年6月8日9:00 至6月16日17:00
缴费时间: 2022年6月8日9:00 至6月17日17:00
实行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为避免报名后期网络拥堵,请考生尽早报名。
2.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定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221.192.200.180:8088)。
3.网上报名的基本程序
(1)考生开始报名前,须完全了解本次招聘政策和拟应聘岗位条件,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同意《诚信承诺书》,然后按步骤进行具体操作。
(2)网上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机制,必须承诺履行《诚信承诺书》,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资格复审时,凡发现网上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取消应聘资格。
(3)网上报名须用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申请“报名号”,并预选应聘岗位,获取“报名号”和“初始密码”后才能登录报名系统,进行填表和提交审核,报名号是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标识,密码可修改,均务必牢记并保管好。
(4)规范填写或选择表项,上传的电子照片要符合要求,否则将被报名系统自动拒绝。报考信息通过审核后才能进行交费操作,交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5)考生“提交审核”后信息将被锁定,在未反馈审核结果前不能修改。一般情况下,审核员24小时内会在报名系统上回复审核结果。“审核未过”的,可根据提示的未过原因,修改信息或改报岗位并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进入交费程序。交费按照网上提示步骤进行支付,报名考务费100元。交费完成后请重新登录报名系统,确认交费是否成功。
(6)考生务必牢记报名和交费截止时间、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笔试时间、资格复审时间、面试时间、体检时间等重要时间信息,凡是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7)报名考务费减免对象和办法。减免对象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考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退费具体流程为:先行报名缴费→提交审核材料→审核通过→退费。退费具体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考生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拍摄为照片格式(含户主和本人信息的内容要清晰可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证明材料拍摄为照片格式(含户主和本人信息的内容要清晰可见),于笔试考试前连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照片格式发送到电子邮箱:rsjsyk2589823@163.com)。审核确定符合减免条件的考生,报名考务费原途径退回至缴费账户。
(二)开考比例
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在定州市服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大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人员的岗位为2:1),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点击查看2022年定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022河北定州事业单位招聘459人公告
【河北事业单位每日一练】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也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B.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C.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行为
D.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行为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所以A项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CD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情形包括:
(1)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BCD项均属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C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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