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唐山遵化市事业单位考试什么户籍能报?
- 发布时间:2022-10-20 09:49:23
-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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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遵化市事业单位考试】
(一)应聘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遵化户籍(或已婚应聘人员配偶为遵化户籍)。户籍以报名首日(2022年7月18日)户口所在地为准,招聘岗位对户籍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高校毕业生”、经遵化市组织人社部门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不受户籍要求限制。
5.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
(1)年龄计算。年龄一般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岗位信息表》年龄要求为“30周岁及以下”是指1991年7月18日至2004年7月18日期间出生;“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86年7月18日至2004年7月18日期间出生,以此类推。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经遵化市组织人社部门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即1981年7月18日至2004年7月18日期间出生。
(2)符合与所报岗位相适应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报名人员学历底限(学位底限)或以上学历(学位)的专业名称必须与岗位条件中专业要求一致(详见《岗位信息表》)。岗位条件中专业要求为“具体专业名称”的,须一字不差(设定的专业要求带括号的,审核时含括号中的内容;设定的专业要求不带括号的,只审核括号外内容);专业要求为“专业类”、“一级学科”的,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审核。
使用学历底限(学位底限)以上的学历(学位)报考专业要求为“专业类”的岗位时,若专业名称与岗位条件要求的“专业类”所包含的具体专业名称一字不差的,视为同一专业。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对专业归类有过调整、专业名称有所变更的,与所设专业属前后衔接关系的专业,视为同一专业。
取得国外(境外)学历学位的报名人员,需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名称相近、课程基本一致,且符合该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可报考该岗位。
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取得的学历(学位)须于2022年7月18日前取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非在职)应届毕业生须于2022年7月31日前毕业取得学历(学位);留学回国人员须于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职业院校毕业生报考时,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学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按《岗位信息表》要求确定。
7.凡涉及到年龄、户籍(含户口本、结婚证)、各类证书(不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2年7月18日。
3.(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B.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是在其父亲规劝并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的,虽然李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因其不是自己主动投案,不是自首
C.对于自首的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如果李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了,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其中,“自动投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况: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故B项中李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自动投案”的四种情形包括:①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③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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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angziy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