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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发布时间:2023-01-26 16:47:09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河北公务员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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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故冯某作为民政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济金进行营利活动,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中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C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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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he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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