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中铁某工程公司驻A市的医保
发布时间:2023-01-26 16:47:49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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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选题)李某是中铁某工程公司驻A市的医保干事。2007年12月至2014年5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了15名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事实,开设并控制这15人的养老金账户,侵吞养老金105万余元。李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
B.渎职罪
C.挪用资金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题干中李某是委派到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养老金105万余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贪污罪定罪量刑。D项符合题意,因此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知,挪用公款的犯罪目的并非“据为己有”,而题干中李某却侵吞公款,即将公款据为己有,因此李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B项:渎职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李某的行为是非法侵吞财产而非渎职,因此,李某不构成渎职罪。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由此可知,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题干中李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李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标签】
【知识点】常识判断*法律*刑法
【难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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