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
发布时间:2023-01-26 16:50:46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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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B.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C.居住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D.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项。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A项正确,排除。
BD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BD项正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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